(二)对于可在区县(自治县)之间选择实施的项目,采取向区县(自治县)公布招投标条件,并在各地提出具体实施建议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要求,组织评审确定项目实施区县(自治县)和单位。
四、明确责任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对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使用对象、资金性质等基本情况进行清理,并按专项资金性质进行分类、筛选,确定纳入招投标分配范围的专项资金。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纳入招投标分配的专项资金逐项研究,制订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实行招投标分配的具体办法,完善专家库,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和信息发布机制。
(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及相关部门是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组织项目的申报、实施,资金的拨付、管理及绩效考评。
五、评审程序
(一)确定申报条件。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实行招投标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性质和绩效考评的要求,确定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纳入招投标分配范围。
(二)报送申报材料。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参与财政专项资金招投标分配的区县(自治县)及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三)组织项目评审。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区县(自治县)和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按照确定的项目评审要素予以评审,确定中选项目和区县(自治县)单位,并予以公示。
六、管理与监督
(一)获得财政招投标分配专项资金的乡镇(村社),应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将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标准、资金筹集和使用等信息予以公示。需要农民出资的项目如农村沼气等,或需要农民投劳折资的项目如农村公路等,必须上墙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项目实施各个环节的监督。
(二)获得财政招投标分配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获得财政招投标分配专项资金的相关区县(自治县),应在每年年初向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上年度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