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的基本要求
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活动,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供遵循,只能通过实践探索逐渐完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和执法特点,在此基础上大胆创新。
(一)认真学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的主体。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首先必须解决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观念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
宪法》、《
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这些基本问题,正确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行政立法和执法的基本原则、目的、意义,提高对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活动的认识,从而自觉参加这次活动。
(二)全面推行法律宣传先行、行政处罚在后的工作方式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对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常年的、反复的社会宣传,对新建企业或外来企业,实行上门送法,努力使所有行政管理相对人熟知法律法规。未经过社会宣传的法律,不能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新制定或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必须在政府公报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1个月后,方可施行。
有管辖权的机关对公共场所、道路交通秩序、涉及公众利益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除紧急情况外)的决定,必须在报纸、电台、电视上公布15天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无权以文件方式设定行政处罚事项。
(三)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的原则,正确行使行政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有一定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的;法律规定责令整改后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处罚的行为。
要按照处罚比例原则,正确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避免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