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准确地实施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数额外,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在执行细化标准时,可以根据情节、后果从轻处罚,但不能加重,超标准处罚。
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处罚种类有多种方式的,在实现教育目的的基础上,要选择使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除法律规定必须外,应尽量减少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扣押封存、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要依违法事实和危害程度为依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当事人的态度、接待方式和其它原因,加重或减轻行政处罚。
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到位。创建以人为本行政执法新机制,决不是要背离法律,全部实行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屡教不改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不仅要及时处罚,还必须要依法处罚到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法定救济权
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除坚持法律规定的办案人数、时限、回避等一般性规定外,要全面执行下列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法定诉权:
1.要依法给予当事人申辩权,允许当事人说明情况、申明理由;要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允许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
2.要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听证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举行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和吸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3.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经行政复议和诉讼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据《
国家赔偿法》及时足额给予经济赔偿。
4.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法制办编制的行政执法流程,实行公开办案,阳光执法。严禁行政执法部门在内部下达罚款指标,罚没款物必须全部上缴财政部门。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五)全面推行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行政执法方式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是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最佳的执法方式,在创建行政执法新机制活动中,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把执法服务作为主要内容来抓。
1.全面推行事前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预警、行政告诫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改变重处罚、轻服务的执法理念,克服日常疏于管理,发现问题就上门处罚的现象。要深入到管理对象中去,对公民、企业的生产生活活动,实行先行指导、引导,教育公民、企业自觉依法生产生活;对某些管理对象,可通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规范其行为,充分调动其内在遵法守法积极性;发现被管理对象有违法倾向,要及时向其提出口头警示,使其引起注意;发现管理对象已具有轻微违法行为,要以书面形式下达行政告诫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通过上述工作无效,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后果的,则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