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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海洋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采取有力措施,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海洋服务保障工作

  海洋工作涉及多个领域,要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最直接、最紧迫、最现实的服务保障,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对投资项目的统筹和引导。要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海的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围填海用海,促进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尽快到位。凡列入中央投资计划清单和省重点建设的项目,选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可以提出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区划修改方案可与用海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尽快启动《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和《山东省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为科学用海提供依据。

  (二)保证重大工程项目的用海需求。本着集中集约用海的原则,主动做好中央和地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项目的保障工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参与项目建设,加强对项目选址、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和审批等环节的服务和指导。允许用海企业取得用海批准通知书后开始围填海施工作业。要积极推动已批准的涉海工程尽快开工。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均是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用益物权,要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依据海域使用金减免的有关规定,积极执行减收和免收海域使用金的优惠政策。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3000万元,用海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一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促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三)强化专项用海规划及其项目管理。对沿海连片开发需整体围填的海域或淤涨型高涂海域,当地政府应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淤涨型高涂围垦规划。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时,已确定的项目实际用海面积不得少于规划面积的50%。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然后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为项目单位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凡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过整体论证评审的,规划区域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论证评审。鼓励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创新,提倡人工岛式、多突堤式、区块组团式围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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