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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第二章 企业立户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企业生产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的,可由就业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五)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六)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半年以上;

  (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八)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九)身体健康。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第十一条第(六)项以及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四)、(六)项规定的限制,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拟招调人员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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