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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

  (三)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四)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五)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七)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八)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十)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十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二)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三)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四)随军家属。

  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第(十四)项属政策性招调入户条件。

  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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