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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劳动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统考且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七)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的;

  (八)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九)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竞赛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业和各企业组织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

  (十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十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

  (十五)参加我市技能水平测试合格的;

  (十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1年以上的投资者,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七)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八)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九)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五)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一款第(十六)项至第(十九)项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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