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交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债权转股权的决议;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债权转股权的决议;
(二)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三)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一致确认的文件;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确认的文件;
(四)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提交该债权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文件;
(五)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符合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登记的出资方式为债权。
第十二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中,被投资公司虚构债权增加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予以处罚;被投资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九条予以处罚;被投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其他违反公司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承担公司债权转股权的专项审计、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九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