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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商业楼宇企业台帐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商业楼宇企业台帐制度的通知
(深工商企字〔2009〕1号)


各工商分局,各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构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紧密协作机制,准确掌握商业楼宇企业状况,加强和改进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登记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商业楼宇企业台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楼宇,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物业管理处(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须建立企业台帐:

  (一)该楼宇主要用于商业、办公等用途;

  (二)该楼宇入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数量在10家以上;

  (三)该楼宇有物业管理单位。

  同一幢楼宇分属多家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分别建立所管理楼宇的企业台帐。

  二、企业台帐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格式,采取书面或电子方式,逐一记载入驻企业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三)入驻本楼宇的时间;

  (四)联系人、联系电话。

  每月底,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所管理楼宇入驻企业的变化情况,对企业台帐信息进行更新。

  三、物业管理单位应妥善保存入驻企业台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相关企业监管服务工作时查验。

  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企业台帐及有关情况按下列要求报送辖区工商所:

  (一)首次报送。建立企业台帐后的第二个月5日前;

  (二)按月报送。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企业迁出、迁入情况;

  (三)即时报送。发现本楼宇入驻企业存在涉嫌虚假登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传销、非法虚假广告宣传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即时报送有关情况。

  辖区工商所也可以采取预约上门的形式到物业管理单位收取企业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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