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
(深知〔2008〕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版画交易行为,加强版画版权保护,维护版画创作与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为指导版画交易行为,加强版画版权保护,维护版画创作与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版画交易实际,制定本法律指导。
第二条【适用】
本法律指导供当事人在深圳市从事版画创作与交易活动时参考。
第三条【保护意识】
在版画创作与交易中,当事人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明确版画版权归属,减少和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第四条【释义】
下列词语一般具有如下含义:
(一)版画。是指以刀或化学药品等在木、石、麻胶、铜、锌等版面上雕刻或蚀刻后印刷出来的图画。版画作为美术作品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二)版画原作。一般具备如下条件:
1.版画必须是由作者亲自使用版材,将自己的创意制作成版;
2.在作者自己或在其监督下运用制成的版画原版印制版画;
3.印数一般有一定的限额;
4.完成的版画作品必须由作者签名,并注明印额、印数、张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