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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
(深知〔2008〕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版画交易行为,加强版画版权保护,维护版画创作与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为指导版画交易行为,加强版画版权保护,维护版画创作与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版画交易实际,制定本法律指导。

  第二条【适用】
  本法律指导供当事人在深圳市从事版画创作与交易活动时参考。

  第三条【保护意识】
  在版画创作与交易中,当事人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明确版画版权归属,减少和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第四条【释义】
  下列词语一般具有如下含义:

  (一)版画。是指以刀或化学药品等在木、石、麻胶、铜、锌等版面上雕刻或蚀刻后印刷出来的图画。版画作为美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二)版画原作。一般具备如下条件:

  1.版画必须是由作者亲自使用版材,将自己的创意制作成版;

  2.在作者自己或在其监督下运用制成的版画原版印制版画;

  3.印数一般有一定的限额;

  4.完成的版画作品必须由作者签名,并注明印额、印数、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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