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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


  (三)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物质条件或者咨询意见以及进行其他辅助性工作的,均不视为创作。

  (四)作者。通过智力活动直接产生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主持创作并对作品负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是作者。

  (五)职务作品。为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六)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七)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场所、资料等。

  (八)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是个人性以及非直接赢利性的使用。即使在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在使用时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独立于作品著作权由出版者享有。

  第五条【声明】
  本法律指导下,版权即视为著作权。

第二章 一般指导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版画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七条【合作创作】
  由多人共同从事创作活动的,应当预先以书面形式对如下问题进行约定:

  (一)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各自的任务和创作的部分。

  (二)约定对作品完成后版权享有形式或比例及版权行使的权限、方式。

  (三)明确相关人员是否直接参与创作,若仅参与辅助性工作,也应当预先加以书面明确。

  (四)对参与创意与表达的形成的人员,对作品创作过程进行指导的人员,对作品的形成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预先以书面形式声明或者约定其是否享有版权。否则很难视为参与了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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