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


  (五)版权行使的收益分配。

  在合作创作中,除要注意预先的约定外,还要注意在创作过程中形成及保存相关的证据,以免发生争议后难于举证。

  被邀请参加咨询、论证会,不论其意见、建议是否被采用,均不视为参与了创作。

  第八条【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版权由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版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版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九条【委托作品】
  委托创作应当关注如下问题: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二)为避免纠纷,合同中应当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的行使及收益分配等问题予以约定。

  (三)若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主要情形有:

  1.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2.没有证据证明有约定;

  3.合同中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

  4.合同中虽有约定但约定有争议,不能明确确定著作权归属。

  第十条【改编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一条【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应当关注如下问题:

  (一)职务作品的作者可以和单位就著作权的享有、使用等进行书面约定。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职务作品。

  (四)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必须经单位同意;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一般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