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权行使的收益分配。
在合作创作中,除要注意预先的约定外,还要注意在创作过程中形成及保存相关的证据,以免发生争议后难于举证。
被邀请参加咨询、论证会,不论其意见、建议是否被采用,均不视为参与了创作。
第八条【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版权由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版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版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九条【委托作品】
委托创作应当关注如下问题: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二)为避免纠纷,合同中应当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的行使及收益分配等问题予以约定。
(三)若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主要情形有:
1.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2.没有证据证明有约定;
3.合同中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
4.合同中虽有约定但约定有争议,不能明确确定著作权归属。
第十条【改编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一条【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应当关注如下问题:
(一)职务作品的作者可以和单位就著作权的享有、使用等进行书面约定。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职务作品。
(四)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必须经单位同意;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一般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