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的,作者与单位应当约定所获报酬的分配比例。
第十二条【版画作品】
创作版画作品涉及版画创作单位、作者及作者单位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中应当注意约定如下问题:
(一)版画创作单位应当提供的条件与报酬。
(二)版画印数、印额。
(三)版画印制的监督方式。
(四)版画作品的各方分配数额。
(五)版画创作单位对归其所有的版画作品的使用权限,包括汇编、制作画册、许可他人使用以及收益处分等。
(六)版画原版的处置方式,如保管、展示、封存或者销毁等。
第三章 版画作品的许可与使用
第十三条【许可使用】
许可他人使用版画作品,应当订立书面许可使用合同。
版画创作单位许可他人使用版画作品的,首先应当确定自身是否有权许可,是否取得了许可授权。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
许可使用合同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除著作权人以外,他人不得行使未明确许可的权利。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要明确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属于专有使用权的,合同中还应当明确权利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四)合同可以约定被许可人是否有权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
第十五条【复制】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版画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本馆收藏的版画作品,但应当有合理的数量并不得作销售或者其他方面的用途。
第十六条【临摹使用】
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再行使用,不视为侵犯著作权。
但临摹作品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应当在作品上标注原创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临摹作者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