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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

  (二)临摹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若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若营利的,最好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

  (三)临摹未发表的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

  (四)第三人将临摹作品发行营利的,须经临摹作者许可。

  第十七条【教科书】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单幅的版画作品,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作者若不许使用的,应当事先声明。

  (二)若作者事先已经声明不许使用的,需取得作者的许可后方可使用。

  (三)若作者事先未声明不许使用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四)若自行编印教材发放并收取费用的,极易构成侵权。

  第十八条【投稿】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刊投稿,无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即视为报社、期刊社刊取得了专有使用权。一稿多投极易引发纠纷,可能需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但: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刊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刊投稿。

  第十九条【转载】
  作品刊登后,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

  (一)在转载、摘编时应当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

  (二)应当在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条【转载声明】
  作品刊登后不得转载、摘编的,著作权人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只能由著作权人作出,报社、期刊未经著作权人书面授权自行作出的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不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图书出版】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出版合同应当订明如下内容:

  (一)出版权的专有许可,以避免一稿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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