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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画交易法律指导》的通知

  (二)对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的要求。

  (三)交稿日期和出版日期。

  (四)作品的修改和删节权利。

  (五)作品的重印、修订、再版等。

  第二十二条【图书出版专有权】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三条【重印、再版】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未继续重印、再版也未向著作权人表明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合同终止的情形及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规定条件成就即行终止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解除合同后,方可与其他人签订新的出版合同。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第二十四条【版式设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未经出版者许可,不得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

  第二十五条【出版义务】
  出版者应当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出版物侵害他人版权而出版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侵权并返还侵权所得。

  第二十六条【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的,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需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后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人享有。

  (三)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后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章 版权保护途径

  第二十七条【预防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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