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可以采用如下预防性保护措施:
(一)在创作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手稿、笔记、会议记录等原始证据。
(二)办理作品备案或者登记。
作品备案或者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办理作品备案,应当将作品数字化,可以通过深圳市版权协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发给《备案证书》;
办理作品登记,需向国家或者广东省版权局提出,也可以通过深圳市相关中介机构代办;
备案或者登记证书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初步证明文件。
(三)预先与创作、交易的有关方面签订书面合同,对各方的权属、使用、收益等进行约定。
(四)办理公证。
第二十八条【纠纷解决途径】
发生纠纷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一)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发表版权声明、发送律师函等制止侵权行为。
(二)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三)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仲裁注意事项】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仲裁是一裁终局的,没有上诉,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是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权利人维权。
(二)鉴于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甚微,因此,选择仲裁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为保证仲裁条款有效,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选定仲裁机构,深圳的仲裁机构有: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2.深圳仲裁委员会。
(四)若涉外版权贸易,一般情况下,以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及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进行仲裁,对权利保护最为有利。
第三十条【起诉】
著作权人向法院起诉的,可以提起著作权民事诉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
第三十一条【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