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人若向法院起诉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应当在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若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的,权利人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可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赔偿数额。
第三十二条【地域管辖】
著作权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以及除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龙岗区和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由深圳市法院管辖著作权纠纷案件。
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龙岗区和宝安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划分管辖的争议金额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第三十四条【证据保全】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必须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诉前禁令】
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进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证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