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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大政发[2009]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2008] 7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 [2008] 44号)精神,按照国家规范政府职能和建设公共财政的有关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国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全市继续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除国家、省政府以及上级政府授权市政府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和开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已经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对市政府决定保留的6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执收部门必须依法治费,加强征管。严禁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本次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发生但未及时足额缴纳的收费,要按照原规定足额收缴,并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所属的部分依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保障工作经费的事业单位,凡属于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纳入其主管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对不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各级人事及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妥善处理,在此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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