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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通知

  四、深化“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活动
  (九)推进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有组织活动、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活动,并将其作为推进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丰富拓展创建内涵,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创工作机制,形成争创“四有”合作社良好氛围。以制定章程和建立成员帐户、台帐为重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财务管理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针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辅导和指导服务,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率。
  (十)提升服务功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围绕国家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为成员开展各种有效服务。指导并督促合作组织建立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十一)加强辅导培训。切实加强合作组织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四级指导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划,为合作组织提供产业发展、市场营销、运行管理等辅导服务。采取分级分类培训办法,对合作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辅导,培养造就一支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以种养大户、农村基层干部、农村党员、科技人员、返乡创业农民为重点,加强对具有牵头兴办合作组织意愿人员的培训,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省、市、县各级财政要设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扩大生产能力、延长产业链、提高成员素质等。省财政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省级示范合作社和成长型合作组织。各级安排的高效设施农业发展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三项工程”建设资金、农产品质量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十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经济林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特种动物驯养繁殖利用,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渔)医、农技推广、林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合作社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农民从专业合作社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对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以及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可以通过申请困难性减免办法,落实减免措施。对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等收入,比照个人房屋税收处理,按照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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