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额度。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并简化贷款手续,在贷款利率上予以优惠。面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贷,可以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合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间推行“联保制度”,集中授信,互保互益,经农民签字同意,由合作社集中申请小额贷款。省财政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发放,支持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提供担保。各级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担保业务。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在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中,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鼓励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牵头组织成员集中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
(十五)减免有关规费。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组织全面清理,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规定,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担。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除义务植树统筹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种畜禽管理费、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标识证书等证照工本费和年检(审)费;减半收取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水资源费、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测费、土壤肥料测试费、计量器具检定费。合作组织兴办的加工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十六)落实电价优惠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果场、林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苗圃、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畜禽养殖和孵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十七)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对省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对持证车辆免收所有普通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农林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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