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来连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鼓励来连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大连市鼓励来连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规定
为更好地聚集科技创新资源,鼓励中外组织和个人来连设立科技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的研发机构是指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以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为主要业务,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来连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经市科技局与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后,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研发机构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外,也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对我市重点产业具有重要影响、带动作用明显的研发机构发展。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及技术执法机构等来连创办研发机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与大连市共建研发机构。对来连新建的研发机构,其申报的科技研发项目,科技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四条 对研发机构进口的设备、备件、样品等,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准后,采取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模式,优先通检、通关。
第五条 研发机构的外籍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等。
第六条 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按照我市现行人才引进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调转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七条 研发机构申请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资助政策。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研发机构及个人,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