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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交办〔2009〕31号)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分别于2004、2005年公布。几年来,我省大部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能较好地执行交通部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但还有部分项目特别是一些国、省道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未完成档案专项验收即进行竣工验收。为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验收工作,现就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市交通局(委)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做好档案专项验收工作。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二、根据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各市交通局(委)要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市交通局(委)报厅,由厅和省档案局联合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委托验收)。申请文件需附上档案专项验收行政许可表(浙江档案网下载)、工程档案整理情况汇报材料、《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自查评分表。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提出档案专项申请报告的同时要填写《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厅,由厅转报部档案馆组织验收(委托验收),邀请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必须由省档案局出具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行政许可意见)方可有效。对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提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厅将重新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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