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
根据《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规定,现就我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
电网建设工程是根据电网建设规划及投资计划按项目、分区域、分阶段完成的,具有征地面积较小,占地布点连线呈网状零散分布的特点。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电网工程建设所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包干使用。
二、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电网建设涉及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林木、多年生经济林木、苗木、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严格按《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执行。当地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考江苏省林木补偿参考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1.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2.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3.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4.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占土地年产值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