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架空线路通过林区,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高跨方式,不需砍伐出通道
1.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米;
2.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110千伏不小于4米,22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米;
3.送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110千伏不小于3.5米,220千伏不小于4米,500千伏不小于7米;
4.送电线路通过果树林、经济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之间的垂直距离,110千伏不小于3米,220千伏不小于3.5米,500千伏不小于7米。
(四)500千伏线路通道房屋拆迁范围
1.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房屋;
2.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对建筑物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5米;
3.房屋所在位置离地1.5米处最大未畸变电场大于4kV/m,磁场强度大于0.1毫特斯拉。
(五)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导线与建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离满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三、政策支持
省政府已将电网建设项目列为省重点建设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涉及相关规费,按照省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变电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凌空高架输电线路建设,塔基位置和净空高度要满足公路、河道、堤坝、航道相关标准。跨越等级公路、河流且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不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跨越林区的,不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排水等设施修复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建计〔2006〕135号)规定执行。
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他设施建设发生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涉及拆迁、复建的,根据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四、严格管理
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的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费收支、执行等情况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费,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