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办起草)。
2.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控制行政成本,制定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3.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制定江苏省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4.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制定江苏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二、需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调研项目(20件)
(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制定和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6件)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省信息产业厅起草)、
江苏省禁毒条例(省公安厅起草)、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省总工会起草)、江苏省蚕种管理条例(省农林厅起草)、江苏省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起草)、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交通厅起草)。
(二)加强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制定和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厅起草)、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省建设厅起草)、江苏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省海洋渔业局起草)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经贸委起草)、江苏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办法(省海洋渔业局起草)。
(三)发展科技、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需要制定和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科技厅起草)、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教育厅起草)、江苏省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省卫生厅起草)、江苏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法(省卫生厅起草)、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省人口计生委起草)。
(四)规范政府行为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江苏省审计条例(省审计厅起草)、江苏省审计结果落实工作规定(省审计厅起草)、江苏省水政监察实施办法(省水利厅起草)、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省物价局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