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办公用房建设

  第六条 省级机关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由省管理局负责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下同)办公用房的,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审批,集中集约建设。
  第七条 省管理局负责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级机关应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申请在报省发展改革委的同时,抄送省管理局。由省管理局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核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申请购置办公用房,由省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管理局组织购买。
  第十条 按照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原则,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建。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概算的,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基本建设程序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购置,要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