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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2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精神,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坚持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有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二)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市(州、地)、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力度。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担保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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