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四)采取积极措施与国家开发银行等联合搭建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担保机构资本金贷款项目,壮大我省担保机构的实力。吸引省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进入我省市场,加强市场有益竞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战略重组,引入民间优质资本增强自身担保实力,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五)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应根据实际,逐步建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损失补偿机制。试点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三、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其它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七)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当地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九)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技术和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风险分摊比例及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