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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十一)金融机构应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十三)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按规定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四)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五)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十六)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金融、财政、工商、税务、国土、建设、交通、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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