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2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
(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研究省节能减排工作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08〕92号)精神,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特制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加快结构调整,完善政策机制,突出重点领域,狠抓工程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综合协调,动员社会参与,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完成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工作目标
在完成2008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前提下,将2009年污染减排的目标确定为: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1.96万吨以内,比2008年下降1.21%,比2005年下降2.66%,完成“十一五”期末下降7%目标的38%;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17.88万吨以内,比2008年下降4.77%,比2005年下降13.19%,完成“十一五”期末下降15%目标的87.93%。2010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1万吨以内,比2009年下降4.37%,比2005年下降7%;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15.4万吨以内,比2009年下降2.10%,比2005年下降15%,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大重点减排工程实施力度。
1.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确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十一五”后三年全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56号)中计划于2008年建成投运但未能按时完成的污水处理工程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计划于2009年建成投运的39个污水处理工程必须按时建成投运,将原计划于2010年建成投运的14个污水处理工程提前到2009年底前建成投运,将原计划于2011年建成投运的10个污水处理工程提前到2010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详见附表1-4)。全省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在2010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地方各级政府。
2.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度。下大力气彻底改变目前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的局面,确保2008年上半年以前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到2009年6月底处理能力达到65%以上,2008年底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到2009年12月底处理能力达到65%以上,2009年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到2009年底处理能力达到60%,2010年6月底处理能力达到65%以上,同时确保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浓度达到设计要求。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地方各级政府。
3.继续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督促现役火电机组按计划建设脱硫设施,黔北发电总厂#7、#8机组、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机组、纳雍发电总厂一厂#1、#2机组的脱硫设施必须按计划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运。新建、扩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局、贵阳电监办。
4.进一步加大其他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继续通过限期治理、限期整治等手段,推动磷化工、煤化工、钢铁、铁合金、洗煤、轻工、建材、食品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努力实现污染物少排放或零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