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密切关注国家各类有关资金的投向,加强减排项目策划,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中央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家相关部门其它专项资金的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
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在2008年安排3亿元资金的基础上,视财力在2009-2010年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同时将2010年的财政投入提前到2009年安排,专项用于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在有关部门落实项目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将建设资金及时下达。各级地方政府要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征收污水处理费等途径,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应本着奖优促勤的原则,鼓励多干快干。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方各级政府。
6.加大融资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融资手段,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推进政企分离、事企分离,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各市(州、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城镇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打捆后统一融资、集中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以BOT方式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政府投资建设收集管网;政府投资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可采取TOT方式转让,实行特许经营,转让变现资金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能力扩大和收集系统建设,有效解决县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难题。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政府。
7.加快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省发展改革委将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省国土资源厅优先统一安排污水处理厂的用地指标,不占用地方指标,并指导、协调地方政府保证配套收集管网建设的临时用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
8.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依法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提高电价;对未按规定和要求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火电企业依法予以重罚,并按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和追缴SO2排污费。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贵阳电监办、贵州电网公司。
9.合理实施发电调度。对提前完成脱硫改造的机组,在提前脱硫时间段内,增加其发电量;对于高能耗机组和未实施脱硫改造的机组,相应减少其发电量;对未按计划完成脱硫改造和未达到规定脱硫效率的机组,按照环保部门出具的二氧化硫计划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相应核减其上网发电量。
责任单位:省经贸委、贵阳电监办、贵州电网公司。
(五)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问责。
1.按照《贵州省主要污染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市(州、地)年度减排目标和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
2.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和区域限批。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建设任务,以及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县(市、区),暂停对其新增SO2或COD排放的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后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监察厅在2009年2月底前制定有关规定,对各级政府行政领导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
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建立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的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地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的投资、收费、土地等政策问题。地方各级政府是本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支持、指导、督促各地加快进度,切实抓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二)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