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要求,积极应对和消减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不利影响,鼓励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减轻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实现不裁员、少裁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求职补贴。
(一)岗位补贴
按企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安置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0元、3至6个月的岗位补贴,补贴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以内。
(二)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培训费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人均300元。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与本单位大龄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续签人数和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至12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四)求职补贴
企业停产期间组织职工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1至3个月的求职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岗位补贴。
二、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在保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降低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期限暂定为2009年。
(一)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9%降至8%。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含个人窗口缴费),缴费费率由6.3%降至5.3%。
(二)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4%,二类行业基准费率由1%降至0.8%,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6%。继续实行浮动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