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善地方性测绘政策法规体系。适时修订《贵州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贵州省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贵州省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测绘法制宣传。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测绘行政执法主体和主体责任,加强测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加强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管。严格测绘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严格测绘资质管理。实行财政资金测绘项目征求意见制度。切实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强化财政资金测绘项目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理,全面推进测绘单位的质量体系建设。加强地图编制审核管理。加强涉外测绘活动的监管。深入开展国家版图知识教育。严格执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测量的测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测绘市场专项治理。加大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一)加强测绘成果的应用和管理。依法执行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制度。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及时提供成果资料应用服务。正确处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与利用的关系。推行测绘成果目录网上发布制度,加强测绘成果的保密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涉密成果提供、使用、保管与销毁制度,坚决防止和杜绝失密、泄密现象,坚决打击窃密和向境外非法提供秘密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强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和发布管理。
(十二)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依法切实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实施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制度,推进测量标志有偿使用。开展测量标志产权登记试点,落实测量标志国有产权地位,逐步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管理机制。
四、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增强测绘事业的发展能力
(十三)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基本统一、主体合法、职能落实、事权清晰”的要求,科学编制、合理确定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配置与机构、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确保基础测绘、测绘资质、测绘标准、测绘产品质量、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监管职能的到位。
(十四)推进基础测绘单位的结构调整。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工作的需求,按照基础测绘由公共财政保障、非基础测绘由市场调节的原则,加大对基础测绘单位扶持力度,重点提升基础测绘单位测绘能力建设。大力推进非基础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专业结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