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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三)提高数据质量,认真做好日常各项报表统计工作。

  1、在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各项统计报表的同时,着重加强其他各类粮油企业的购销存统计,扩大统计范围。搞好调查摸底,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名录库,提高统计的覆盖率和数据的准确率。

  2、按照国家粮食局制定的价格监测方案,健全市场监测体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在做好国家粮食局确定的8个粮油价格监测点工作的同时,适当增补本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粮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作为监测对象,增补主要成品粮、油出厂价格的监测对象,扩大监测范围。

  3、将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各类粮油企业作为调查重点,每季统计企业粮油经营的省际间流向。省际间粮油流通量统计数据应注意与当地铁路、交通等部门粮食和食用油及油料的运输量,最低收购价粮跨省移库计划的执行量,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拍卖后的出省量,以及粮食产销合作协议履约量等有关数字相衔接。对口流出、流入省份的有关数据要及时进行核对,注意搞好衔接。

  4、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农业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粮油实际折率进行年度典型调查。可选择辖区(所属)内具有代表性的粮油加工企业做实际折合率调查工作,根据各企业生产的不同等级成品粮油产量和实际出品率,加权平均后作为本地区的实际折合率。

  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为避免重复统计,凡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贷统还的用于中央储备轮换的商品粮,统一由承贷方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汇总,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向国家粮食局报送。

  三、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实施工作

  此次印发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新制度的实施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充实统计力量,落实统计经费,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监管的职责。要做好统计制度的宣传和业务指导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报送义务,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准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计制度,更好地为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附件: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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