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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意见
(青政发〔2009〕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快推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要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保障措施,既要长远谋划、整体把握,又要注意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从生产生活和城市运行的具体事情做起。
  (二)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任务。以规划为先导,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配套制度和评价指标,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政策体系;重点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和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鼓励循环经济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推广应用,加快循环经济新成果的转化;加强循环经济理念宣传和培训,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监管和考核体系,切实做好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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