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尽快完善配套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三)加强规划宏观指导。市及各区市发改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省级以上的工业园区也要编制区域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区域内主要资源产出率、主要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各级发改和环保部门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级主管部门,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四)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根据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研究制订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抓紧做好我市节约能源资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城市海水利用管理等地方立法工作。
(五)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要根据国家提出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核算制度。
(六)实施总量控制。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并按照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年度分解指标,及时调整下达全市及各区市年度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标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指标或标准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备案。
三、突出抓好循环经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七)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强化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完善政府资金补贴和奖励机制。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循环经济科技研发、重大项目建设和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尽快形成产业化;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步伐。
(八)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用水量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实施能耗指标定期公告制度,大力推广使用高效节煤、节电、节油、节水技术和产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配套建设节能和节水设施,节能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要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年度改造计划,加大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引导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有计划、分阶段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要抓好公共机构、宾馆酒店、公共建筑、城市亮化等领域的节能、节水、节材工作,制定实施节能和节水规划,建立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采用消耗定额管理,完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和设备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节能设备改造,进一步完善节能措施,发挥节能表率作用。各区市政府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推进雨水集蓄利用。
(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要完善工业“三废”调查统计制度,建立“三废”排放、利用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开展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应用,继续推进白泥与二氧化硫双向治理项目及粉煤灰、钢渣、磷石膏、电石泥等生产建材项目建设,加快开发金矿和石墨尾矿的综合利用技术和途径,对冶金、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对建设利用余热、余压、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电力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与项目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市发改委、市建委要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要制定建筑垃圾和城市污泥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在项目建设选址和开发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