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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意见

  (十四)加大循环经济的宣传力度。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要协调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循环经济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学习和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活动,普及循环经济知识,把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与每年举办的“6?5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节水宣传周”等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公众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循环经济的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重点报道一批示范试点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五)加强循环经济培训。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多层次的循环经济培训,组织各级政府、部门有关领导、企业经理和环保技术及生产骨干参加培训班,提高企业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意识。
  (十六)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循环经济的统计管理,建立面向公众的循环经济信息发布系统,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规建设高消耗、高污染项目,查处违反计量统计制度、能效和再生品标识制度,违反重点单位消耗状况公告制度,违反产品设计、包装和资源消耗标准,以及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等违法行为。各区市要成立循环经济和节约能源工作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对重点领域实施定期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还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开设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
  (十八)实施指标考核评价制度。将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评价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核算与指标考核评价制度。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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