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08]36号)
市教委机关各处室,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为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政府支出透明度,根据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及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36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教委机关及财政隶属关系在市教委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
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财务部门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各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公务卡办卡范围:由各单位根据公务支出业务情况,在在职职工中决定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