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定为:
  (一)1000元以下现金结算的业务;
  (二)授权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
  (三)差旅费。
  在以上使用范围内, 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随着公务卡制度的完善和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将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九条 各单位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 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者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第十一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务部门再次确认后,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相应公务卡信息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公务卡支持系统的相关信息提供及确认工作。各单位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持卡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每笔公务支出不得混有私人消费内容。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务支出的情况下,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通过单位财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七条 由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财务报销审批流程,对公务卡公务支出进行事前审批。持卡人须事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