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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原则上对于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部门要求填写“公务卡报销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日的前5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需要提前还款的特殊情况,财务部门可及时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持卡人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分别提交本单位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和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代理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财务部门提交代理银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四) 财务人员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用途”统一填写“公务卡还款”,预算科目填写功能分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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