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局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相关方面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本单位办理公务卡人员和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二)严格按规定的财务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三)及时统一办理本单位持卡人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四)要求本单位持卡人遵守公务卡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本单位发卡人员范围;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及财政财务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四)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人事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财务部门提供办理公务卡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新增、调动、离退休等持卡人变动信息。
(三)提前通知调出、离退休等持卡人做好公务卡费用清理、结算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二)因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须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调出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须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