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震发〔2008〕144号)
各处、室,中心:
按照中国地震局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天津市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天津市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天津市地震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天津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