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天津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三条 天津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加强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地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登 记 回 执
(机关代字)[(年度) ]第 (序号)号-回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二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