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6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
为加快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宁夏的96项;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公布了取消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宁财综[2008]1748号文件),其中涉及我市的36项;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市停止征收3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涉及我市的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6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涉及银川市的16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合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弥补。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2009年1月1日以前有关收费资金在2009年收缴的,应严格按照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落实本通知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止征收项目的,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6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自治区96项
项 目
| 中央或地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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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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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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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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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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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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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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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7年9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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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义务教育借读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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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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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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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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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学位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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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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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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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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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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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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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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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暂住证(卡)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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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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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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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社会团体登记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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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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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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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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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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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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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珠算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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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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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中央或地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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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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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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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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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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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劳动合同鉴证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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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劳动争议仲裁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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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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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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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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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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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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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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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工程定额测定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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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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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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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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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铁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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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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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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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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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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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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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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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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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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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航海专业培养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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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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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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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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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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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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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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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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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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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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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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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中央或地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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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农机服务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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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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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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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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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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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最终用户证明书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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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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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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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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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护士注册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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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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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消毒药械审批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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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化妆品审批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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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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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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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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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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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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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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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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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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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事业单位登记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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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海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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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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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单证收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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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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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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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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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民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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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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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新闻出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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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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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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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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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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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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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中央或地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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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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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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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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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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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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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导游证IC卡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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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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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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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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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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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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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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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国家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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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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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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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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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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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许可证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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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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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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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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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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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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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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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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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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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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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 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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