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08]37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1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25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质量工程目标的实现,提高立项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结合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教育质量工程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依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意见,旨在提高北京市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使北京高等教育在规模、结构、质量、效益方面得到协调发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设立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宗旨是: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优化结构、内涵发展;突出特色、注重创新;提高质量,服务社会”的基本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教学是高校中心工作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推动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北京高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市级质量工程专业建设项目(含特色专业、新办专业、紧缺专业)、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精品教材建设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项目、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示范性就业中心建设项目、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大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教学名师项目和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