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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书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实施的内容、经费使用及经费执行进度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内容进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做调整。如确需对实施内容或经费进行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项目所在高等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高等学校应在公用经费中安排教学经费,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补助额度:
  1.市属高等学校市级特色专业每个专业点资助约150万元、新专业每个资助约150万元、紧缺专业每个资助约200万元。
  2.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每门资助5万元。
  3.精品教材建设立项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市级精品教材每项资助0.5万元。
  4.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每项资助约100万元。
  5.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一般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重大项目每项资助约20万元。
  6.校外教学名师讲学计划项目按600元/人·课时(含课时费、误餐费及差旅费或市内交通费)资助。
  7.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原则上理工类每项资助1万元,文科、艺术、经管类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
  8.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每项资助约50万元。
  9.示范性就业中心建设项目每项资助约100万元。
  10.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每项约50万元;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外聘教师课酬标准原则上按照专家咨询费执行。
  11.大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每项资助约50万元。
  12.大学生竞赛项目每项每次资助约20万元。
  13.市属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按照《关于实施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意见》中创新人才建设计划有关规定,每人每年资助项目经费约20万元,连续三年,分年度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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