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事项通知
(沪民救发〔2009〕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9]2号)的要求,春节前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含特殊救济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补助标准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180元。
(二)城镇低保对象每人150元。
(三)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
三、补助资金
一次性生活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所需资金先由区县财政垫付,待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作相应调整,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