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许可审查,切实做好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审查发放工作
(一)严格执行许可依据。要严格按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5]336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
(二)严格遵守许可程序。乳制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和工作要求按照《省级食品生产安全许可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5〕336号)文件执行。
(三)严格实施许可审查。在乳制品审查工作中,按照《乳制品加工行业市场准入条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加强证后监督,确保实施省级乳制品生产许可权力与责任的落实
(一)增设检验项目。根据《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要求,在乳制品生产许可证获证后的监督和出厂检验中增加三聚氰胺检验项目。三聚氰胺按GB/T22388-2008《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标准进行检验,并按照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进行判定。
(二)组织证后复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的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由重庆市质监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乳制品获证企业进行一次三聚氰胺检测能力的补充审查,符合要求的允许其继续生产;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内乳制品生产的监管力度,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我市乳制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乳制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