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9〕2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办法》规定,为加强本市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2008年度全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范围
年度验审范围为已领取《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的养老机构。2008年度登记执业的养老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度验审。
二、验审部门
市民政局和各区县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民政局对辖区内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实施年度验审,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对区县民政局的年度验审结果抽样复核。
市民政局对所批准设置的涉外合资合作养老机构实施年度验审。
三、验审内容
1、是否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规定。
2、是否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规定。
3、养老机构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是否一致。
4、养老机构所在地与核准的场所是否一致。
5、养老机构的收费和支出情况。
6、养老机构的卫生防疫和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有关部门规定。
7、养老机构合并和变更,是否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8、养老机构募集财物的数量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的股东或出资人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缴清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
10、营利性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1、养老机构是否从事超越服务范围的活动。
12、养老机构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证照等行为。
13、养老机构执业证照期限是否到期。
1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验审程序
1、养老机构申领、报送年度验审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年度验审材料。
3、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实施年度验审。
4、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加贴年度验审标识和加盖年度验审戳记,发还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及副本。
五、验审须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及副本。
2、《上海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报告书》(一式三份)。
3、养老机构年度验审自查小结。
4、养老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5、审计报告。
6、其他有关材料。
六、时间安排
2008年度全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工作,自发文之日至2009年5月底结束。发文之日至3月为养老机构自查和申报阶段,4月为区县检查验收阶段,5月为市局抽查汇总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