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2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做好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明确适用范围
凡坐落在天津市范围内的中央部委直属普通高等院校、外地驻津普通高等院校和本市大中专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校全日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建立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学生医疗保障体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精神和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7号)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并确保学生儿童先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何学校和托幼机构不再组织学生在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三、高度重视,加强学校经办管理
推动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改善民生要求,保障学生儿童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做好学生儿童参保组织工作,并协助做好医药费报销。
四、转变作风,完善经办服务体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经办服务意识,结合学校和学生儿童特点开展经办服务。参保缴费期间,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上门服务,宣传政策,协助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要确立专人负责学生参保和报销工作,提高经办效率。凡在学生儿童参保报销工作中发现因服务态度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